2005年以來, 我國以風能、太陽能為代表的新能源發電發展迅速。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快報數據和初步分析, 截至2011年年底, 全國并網新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5159 萬kW,占總裝機容量的4.89%, 并網新能源發電量933.55 億kW·h,約占總發電量的2%, 節約標煤2885萬噸, 相當于減排CO2 8020萬噸、SO2 62萬噸、NOx 27萬噸。我國新能源發電在取得令人矚目成就的同時, 也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本文將對我國新能源發電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 提出促進我國新能源發電健康有序發展的具體建議。
1、我國新能源發電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發展目標調整頻繁, 各層級各專項規劃不能有效銜接
(1) 發展目標調整頻繁。政府規劃和文件中提到的發展目標隨著時間和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被調整, 很難有相對穩定的5年目標。
(2) 各層級、各專項規劃不能有效銜接。
a.地方規劃與國家規劃脫節。受地方利益驅使, 一些地區新能源發電發展規劃建設規模遠遠大于國家規劃。
b.新能源發電與其他電源規劃脫節。一些地區在制訂新能源發電規劃時未考慮系統電源結構和調峰調頻電源規劃, 隨著大規模新能源發電項目并網, 直接導致電網由于調峰能力不足而限制新能源發電出力。
c.新能源發電與電網規劃脫節。新能源發電規劃中沒有明確具體承擔接入電力系統的電網工程。新能源富集地區往往電網結構薄弱, 經濟欠發達, 新能源就地消納能力極其有限。同時,新能源項目建設周期短, 電網建設周期長, 使得新能源項目與配套電網項目投產不同步而造成并網困難。
d.新能源發電與消納市場脫節。我國新能源發電規劃多側重于資源開發,缺乏具體的消納方案。
1.2 項目審批缺乏統一協調機制
新能源發電項目的審批缺乏統一協調機制,主要表現為:
(1) 新能源發電項目審批與配套電網項目審批相脫節。其核準分屬于同一能源主管部門的不同司局。由于缺乏有力的協調機制, 導致電網項目核準滯后于新能源發電項目。
(2) 審批權限的劃分造成新能源項目拆分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和投資企業為了爭上項目, 規避國家審批,紛紛將項目拆分建設, 同一風電區域出現多家風力發電企業, 不利于集約化發展。
1.3 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
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 需盡快建立新能源發電配額制; 盡快出臺鼓勵調峰電源建設的電價政策和分布式電源管理細則; 細化優先調度管理政策; 完善新能源輔助服務補償政策;調整接網補貼政策標準; 進一步保障鼓勵新能源發展的財政資金來源。
1.4 產業發展的基礎工作有待加強
產業發展的基礎工作相對比較薄弱,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資源評估工作滯后。風能資源普查和評估主要是依靠氣象站和測風塔在有*段內的觀測記錄, 用統計分析方法得到,這導致風能資源評估成果與風電場區域的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偏差; 國家層面僅根據部分氣象站觀測資料對太陽能輻射進行了初步估算; 生物質資源評估仍需對可利用土地做進一步的評價; 地熱能、海洋能大都是估算。
(2) 電網調度計劃管理難度大。新能源發電出力的隨機性、間歇性和波動性, 導致預測新能源發電出力難、準確度低, 電網調度計劃管理難度大。
(3) 標準發布相對滯后。技術標準的推出速度滯后于新能源發電行業發展要求。
(4) 檢測與認證能力亟待加強。受設備和條件限制, 我國風電檢測認證水平與先進水平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5) 風電裝機容量統計標準不明確, 離網新能源統計難度大。由于風電裝機容量統計標準不明確, 致使吊裝容量、并網容量等數據的統計口徑不同, 在實際使用中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誤解; 受統計手段制約, 目前離網新能源發電容量的統計也存在很大難度。
1.5 設備性能和建設運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11 年12 月2 日發布的《風電安全監管報告》, 2011 年1—8 月全國共發生193 起風電機組脫網事故。這些事故多是由于發電設備性能和建設運行水平較低造成的。
2、發展新能源發電的政策措施建議
2.1 轉變發展方式
要從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電力發展戰略的高度出發, 堅持安全性、鼓勵性、經濟性和協調性原則, 統籌規劃新能源發展。新能源發電要從單純追求“裝機增長速度” 向追求“質量與速度并重” 轉變, 從單純追求“集中大規模開發” 向“分散與集中、大中小相結合” 方向轉變。
2.2 明確各方責任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統籌規劃, 進一步完善促進新能源科學發展的戰略、政策與法規; 具體明確新能源發電開發規模、時序、布局及其消納方案; 優化工作流程, 規范項目審批, 確保電網工程和配套調峰電源同步核準、同時投產; 加強新能源產業發展基礎性工作的管理, 加大資源評估力度, 健全和完善相關標準體系; 及時發布產業發展信息, 引導企業健康發展。
國家電力監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促進新能源發電科學發展、保障新能源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保障新能源電力優先調度、保障新能源安全穩定生產等方面的監管政策、法規與辦法, 并監督其執行和實施。
發電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新能源發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不斷提高新能源項目建設和生產運營水平。
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劃、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加強電網規劃和建設, 不斷提高電網輸送能力和電力系統消納能力, 合理安排電力生產及運行調度, 使新能源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設備制造企業要加大核心部件與關鍵環節的投入和研發力度, 提高自有品牌的競爭力。
行業協會要搭建政府與新能源發電企業之間的交流溝通平臺; 向政府提出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訂、修訂新能源行業技術標準。
2.3 加強統一規劃
(1) 理清新能源發電發展思路, 明確發展目標。建議將新能源發展規劃納入電力工業發展規劃中, 統一制定電力工業發展規劃, 優先開發水電, 優化新能源結構和布局。
(2) 實現中央與地方新能源發電規劃相協調。國家新能源發電規劃要明確總目標及分省規劃目標、布局和時序;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國規劃確定各自規劃目標, 因地制宜細化落實本地區新能源發電發展目標、重點和時序。
(3) 實現新能源發電規劃與其他電源規劃相協調。新能源發電裝機規模需要與其他電源的調節能力以及系統調峰電源的規模相匹配, 要在規劃中具體明確。
(4) 實現新能源發電規劃與電網規劃相協調。要在新能源發電規劃中具體明確大型新能源發電基地的接入電力系統的電網工程, 實現新能源發電規劃與電網規劃的有機銜接。
(5) 實現新能源發電規劃與消納市場相協調。新能源發電規劃必須明確消納市場, 即具體明確是否在本地區、本省或所在區域電網消納, 消納多少; 若不能*在本地、本網消納, 還應明確消納區域及其消納量。
2.4 統籌協調管理
要加快建立健全各專項規劃統籌協調、銜接的新能源發電規劃管理體系; 要制定詳細的規劃論證、評估、公示、審批、公布和滾動修訂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規則, 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電網公司、大型發電集團以及科研設計院所等力量, 充分吸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 建立健全政府部門指導下相互協調合作的規劃研究協作體系。
新能源發電基地開發要杜絕項目拆批, 提高規模經濟效益, 防止開發過程中的無序和重復;要建立和完善項目審批的協調機制, 建立新能源發電項目和配套電網項目同步審批的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項目審批與電價補貼資金掛鉤制度。對于未納入新能源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未經合法程序批準建設的項目, 不給予*電價補貼。
2.5 提高消納能力
為解決我國新能源大規模接入、輸送與消納問題, 需要加快跨省跨區輸電線路的建設, 盡快形成西部、北部大型新能源發電基地向中東部負荷中心送電的通道; 加強送端電網建設, 有效匯集新能源資源, 促進新能源發電出力的互補, 降低新能源發電的不穩定性給電網帶來的影響, 提高送出電能的品質; 加強受端電網建設, 提高系統對新能源的消納能力。
合理布局建設抽水蓄能、燃氣發電等調峰電源, 優化電源結構, 解決新能源大規模開發帶來的調峰問題。加快儲能技術研究應用, 有效解決電力系統的穩定性、電能質量和運行經濟性問題。
2.6 完善法規政策
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 盡快實行新能源發電配額制。電力消納配額分配, 需綜合考慮“消納責任、消納能力、發展潛力、電網布局”。(2) 細化新能源發電優先調度管理。建議出臺新能源發電優先調度管理政策的實施細則。(3) 落實新能源發電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建議制定實施新能源發電輔助服務補償和考核管理辦法, 輔助服務資金的來源建議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列支。(4) 制定合理的新能源發電送出工程電價政策。按工程送出新能源發電量來實現電網配套投資的回收, 單獨核
算新能源送出工程輸電價格。(5) 出臺科學可行的調峰電源電價政策。確保調峰電源建設和運行成本的回收, 提高投資的積極性。(6) 充分保證鼓勵新能源發展的財政資金來源。新能源發電發展規劃中要具體測算新能源發電及其配套調峰電源、電網成本, 分年度預測補償規模, 提出分年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及新能源發展電價附加。
2.7 加強產業基礎
(1) 加大新能源資源評估工作力度。要對風能資源特別是對海上風能資源開展進一步詳查和評估; 對太陽能資源開展詳查, 以滿足太陽能資源開發利用的需求; 開展生物質能資源以及地熱能、海洋能詳查。
(2) 加強新能源發電的運行管理。電網企業要加強新能源發電功率預測管理、實時監控管理、調度管理, 在日前調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新能源發電; 發電企業要提高新能源建設和運行水平, 提高新能源發電計劃申報的準確性。
(3) 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標準體系。對于風電,一是完善風電技術標準, 二是完善風電并網管理規范, 三是建立風電場電氣部分典型設計規范;對于太陽能發電,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并網光伏發電系統方面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盡快制定太陽能發電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4) 加強新能源發電檢測與認證能力建設。繼續大力培育合格的檢測與認證機構, 培養專業的技術隊伍, 盡快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實現與接軌。
(5) 明確風電裝機容量的統計標準, 加大離網新能源統計力度。建議明確風電裝機容量的統計標準, 避免造成混淆和誤解; 加強對離網新能源發電的調查力度, 全面反映新能源發電總體情況。
2.8 加大科研投入
要提高發電設備性能和建設運行水平, 需加大科研投入, 掌握核心技術,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要按照《國家能源科技“十二五” 規劃》要求, 科學制定新能源發電發展的包括技術發展方向、技術發展目標、技術發展途徑以及相應的保障措施在內的技術路線圖, 并對新能源發電的關鍵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進行深入研究, 為國家制定新能源發電發展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把新能源科研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 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鼓勵設備制造企業, 建立關鍵部件的研究實驗室,開發關鍵部件, 掌握設備的核心技術; 建立技術協作機制, 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完善新能源發電產業鏈, 使我國在新能源發電產業方面真正具有核心競爭力。
2.9 重視生態環保
新能源發電雖然幾乎沒有污染物排放, 但并非對生態環境無影響。在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全過程中, 要落實和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要做到新能源發電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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